本报讯 (王宏 王婷)3月24日,商州交警大队对酒后驾驶陕H16780号小轿车的赵某予以行政拘留。
3月24日该队接到群众报警:在江滨大道中段,两车相撞,无人员受伤,请求交警大队立案查处。接警后,该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发现陕H16780号车驾驶人赵某可能系酒后驾驶,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表明酒精含量达242.2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查,2008年3月24日13时50分,赵某酒后驾驶陕H16780号小车,由东向西行至商州区江滨大道中段处,与同方向行驶的陕HT0680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商州交警大队研究决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1款,对赵某约束至酒醒,处以15日行政拘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