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海口市社保局获悉,经上级批准,从8月1日开始,海口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金额达12万元,在原来的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住院报销比例5%至10%,三级医院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比例也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并首次将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参保的城镇居民将极大地减轻医疗负担。
据介绍,此次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标准,将原来的居民医保待遇支付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最大的亮点是实行双向转诊制,参保居民应首先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本市上级定点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的,由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再到上级定点医院就诊。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经转诊的参保患者,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由原来的85%提高到9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三级医院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未经转诊的人员,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此次调整,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由原来的提高5%调整到提高10%。提高后支付比例达到或超过100%的,按100%比例支付。增加门诊特殊病种,将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每月定额标准为300元。提高三级医院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比例,一、二级医院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支付比例不变,仍为90%和75%,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从原来的65%提高至70%。
我市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7月至10月,广大居民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到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海口晚报 谢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