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城中村里的村集体发展用地,基本上不会被批准建住宅。”针对本报9月7日A8版报道《超笋“村屋”可能是毒“馅饼”》,广州市规划部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集体发展用地,一般只会批准商业用途。也就是说,本报报道的大源村宅基地房,基本可以定性为违章建筑。
既然是违章建筑,是否一定血本无归?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也许是法不责众,也许是“同情加分”,在广州市区内,还真的有非村籍户口的市民因为买了宅基地房,在旧村改造中分到了回迁安置房。
也就是说,只要不怕没房产证,市民买了广州一些城中村的宅基地房,如果村民“有良心”,即使碰上旧村改造,也一样无忧。对此,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直指“政府采取的是鸵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