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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封杀保障房牟利空间

2012-09-04 10:50:34 来源:

  住建部日前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成为刚性规定,据参与草稿讨论的专家介绍,共有产权将最大限度地制约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购置型保障住房主要包括两限房和经适房。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经适房发挥了住房保障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一方面是大量低收入乃至中等收入家庭面临住房困难,另一方面却是本该用于住房保障的经适房成为投资、投机客名下的“恒产”。是以,虽然千呼万唤的住房保障立法最终“降格”为《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但其对保障房牟利的规制依然被寄予厚望。

  正如参与草稿讨论的专家观察到的,按照《民法》,在共有产权模式下,如果购置人有意出售保障房,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优先转让给共有产权人,从而实现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二是向政府购买共有部分的产权来获得完全产权。在地方政府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拥有操作空间的情势下,如果操作得当,显然会制约保障房交易环节的牟利空间。

  但是,由于目前两限房和经适房往往是购置人的“恒产”,不仅仅存在保障房交易环节的牟利空间,还存在房屋保有环节的牟利空间,譬如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而《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重点压制了交易环节的牟利空间,在遏制保有环节的牟利空间上却力不从心。

  之所以不能遏制保障房保有环节的牟利空间,关键在于经适房等购置型保障住房退出机制不健全,过渡性的保障性住房变成了购置人的“恒产”。《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第42条规定,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条例草稿中,只规定了购置人转让、出售保障房的条件,却没有涉及“按份”享有产权的地方政府“主动”购买购置人共有部分的产权。这种情势下,保障房变成“恒产”的格局并没有被打破。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产权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既然购置人可以提议出售保障房,那么“按份”共有产权的地方政府也应该有权提议对房屋重新配售,以体现法律意义上的权、责、利对等。换句话说,“按份”享有产权的地方政府,需要对配售的保障房进行严格的年度审核,让已经不符合购置型保障房配售条件的购置人退回保障房,以增加保障房的流动性,扩大住房保障面。

  杜绝在保障房上牟利,一方面靠立规,另一方面靠地方政府的从严审核和管理。当然,在保障房转让和重新配售中,保证购置人产权部分的增值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让购置人理性退出保障房的前提要素之一。(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