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日前下发《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出调整。其中,主城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90元为地铁专项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涵、供水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征收标准主城区范围内(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以及西咸新区西安行政辖区)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90元为地铁专项配套费。
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设。高陵县、蓝田县、周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设。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区县,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从今年2月4日起执行。(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