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全省审计机关对2308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金额36.33亿元,其中属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金额7129万元;查出管理不规范责任金额197.97亿元,其中属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金额3.7亿元。审计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9人。
道路交通安全
避让特种车辆压线闯红灯 不予追究
本报讯 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会议审议。新修订的草案增加了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及合理使用道路、确保道路畅通方面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条中增加了“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绿化、清洁、洒水等对道路交通有影响的临时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的规定。
草案第十条中规定了“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规定“因避让特种车辆产生的压线、闯红灯、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追究”。
在条例草案审议中,省人大内司委委员们还建议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清障车收费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当事人有权拒交”作为第三款。
大气污染防治
餐饮经营者不得将污油排入下水管道
本报讯(记者 拓玲 郝迎利 实习生 邢文捷)昨日,我省首次制定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强化了污染源监测,明确了排污权交易问题,同时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问题、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条例草案规定,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煤。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污油不得排入下水管道;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居民住宅建筑。
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机动车应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维护,并在30日内进行复检,逾期未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不得上路。
条例草案规定,工地现场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应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拆除工程应采取水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拆除后场地应及时绿化或硬化。
公共空间管理
城市道路不得作集贸市场 洗车店禁占道
本报讯 昨日,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草案修改稿规定,城市大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者或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草案修改稿规定城市道路不得作为集贸市,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