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三:处罚措施破坏历史建筑或遭5倍罚款
《保护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建筑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拆除历史建筑最高只能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不少专家认为这个数额太低,对开发商来说根本没有威慑力。
与会专家、代表一致认为,需要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重罚、恢复原貌及行业资质管理等手段多管齐下,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对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坏历史建筑、预先保护期内建筑的行为,应当加重罚款,恢复原貌,结合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业资质管理等手段,让保护责任人“不敢拆”。
市法制办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则表示,下一步将在正在制定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擅自破坏或者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予以重罚。计划按照被损毁建筑价值的3—5倍进行罚款,而建筑的价值将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来评价。
焦点四:改造利用让保护利益大于破坏成本
王东说,历史建筑的发掘、保护和利用的制度设计特别值得关注。尤其是如何合理利用、活化利用,是一个难题。需要探讨一些原则性的界定,让业主知道怎么进行利用和改造。
与会代表、专家均认为历史保护或者说文化保护与现代化进程总体上并不冲突,且历史建筑不同于文物,应当“用起来”,如运用好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又如在不损害历史建筑本体保护、保护整体风貌的原则下加强合理利用,以及加大奖励力度、细化补助制度等,使保护的利益大于破坏的成本,让保护责任人“不愿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朱最新建议,《保护办法》可以考虑单设一章,在机制上可以建立历史建筑和风貌区的利用委员会,引入咨询制度,征询公众、专家对利用的意见。
《保护办法》规定了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鼓励社会成立保护基金。
黄淼章委员认为,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或者数字要明确,这样才能将资金落到实处。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建议细化专项基金的使用,明确申请批准程序及补助标准。将来还可出台一些配套制度,以行政指导的方式鼓励设立以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为宗旨的民间基金会,甚至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半官方半民间的基金运作。
王东表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必须要有经费作为保障,既要设置政府的专项经费,同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和积极性。(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