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家居  »  房产  »  房产资讯

倒霉买了“凶宅” 怎么化解?

倒霉买了“凶宅” 怎么化解?

2015-08-17 07:28:00

来源:广州日报

  签买卖合同写清条款“无有怕” “口头合同”也“有得倾”

  “有一种二手房最难卖,无论它在繁华闹市或是景观绝佳,只要一旦发生过恶性事件,戴上‘凶宅’的十字架就注定出售之途非常艰辛。”记者几年前曾经探讨过凶宅的问题,地产人士也表示由于信息发达,有杀人放火之类的事情发生,新闻报道巨细无遗描述过程,包括栋号和门牌号也一并曝光,业主摊上此事也无可奈何。"凶宅"很多时候是由租客原因发生不幸事件而造成,一位地产人士表示,作为地产中介,他们没有通天眼,不会预知过去未来。租客签约时斯斯文文,但后来发生不幸事件,的确让人大跌眼镜。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买家为避免买到凶宅已锻炼成柯南的本事,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还要上网查询小区新闻。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律师的介绍,如果买家对“凶宅”非常忌讳,除了口头向业主和中介查询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买家应该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业主和中介隐瞒“凶宅”历史就不能“侧侧膊”就过去。

  广州日报记者李凤荷

  故事一:妻子怀孕买到“凶宅” 仲裁撑腰退房

  吴先生通过某中介看中海珠区某物业,并与该物业业主陈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吴先生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陈女士对此表示该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事宜,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吴先生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最终,仲裁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决支持吴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分析:隐瞒“凶宅” 误导买家购买决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吴先生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已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会对购房者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

  故事二:介绍买家买“凶宅” 经纪赔5000元

  李某打算与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广州结婚生活,遂委托某中介公司经纪陈某寻找物业,并强调不得为“凶宅”。在陈某多次介绍下,李某看中天河区某物业。李某与经纪人员陈某商量交易事宜时,再三询问该物业是否为凶宅。陈某表示该物业绝对吉利,并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若物业为‘凶宅’,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事后,李某就该物业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万元。

  之后,李某在与附近市民闲聊时得知该物业内曾发生凶杀案,便找经纪人员陈某要求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陈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属于经纪人员告知义务的内容,故只愿返还中介费3万元,拒绝赔偿经济损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纪人员陈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查,该物业曾发生过凶杀事件,但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该物业非凶宅,并表示若为凶宅,将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专家分析:非法定告知义务也要担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凶宅”虽不属于经纪人员法定告知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双方同意将该内容作为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中的条件之一时,经纪人员有义务对该内容调查核实并如实告知对方,不得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在本案中,李某已多次强调该物业不得为凶宅,但经纪人员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依然向李某作出非凶宅的虚假承诺,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教你几招识别“凶宅”

  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

  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对于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时,除要按照行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实告知物业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外,对于非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如实调查、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应未做调查就随意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误导或诱骗消费者交易。若消费者对“凶宅”有所避讳,且需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配合调查的,应明确向其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条件。

  • 相关阅读
  • 万科二季度扭转业绩颓势 通州限购对其影响有限

    “供需关系的变化将推动市场新房库存的去化,”郁亮表示,“下半年公司会继续贯彻积极销售的策略,抓住有利的市场时机,实现良好的销售增长。...

    时间:08-17
  • 通州限购令刹住运河CBD二手房房价 个别最高降20万元

    《证券日报》记者在二手门店调查采访获悉,通州运河商务区二手住宅此前动辄上涨50万元现象已经被遏制住,目前一般议价范围可降低5万元-10万元  编者...

    时间:08-17
  • 鲁能北京家+体验中心揭幕 开创智能体验营销模式

    中新网8月17日 昨天,鲁能...

    时间:08-17
  • 专家:房地产税立法有望长效调控楼市

    专家认为,开征房地产税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但立法后并不意味着马上就会开征,不会迅速作用于楼市 ...

    时间:08-17
  • “金九银十”临近 团购活动爆棚

    进入8月,记者走访东莞车市发现,近期车商组织的团购活动一波接一波,更有甚者在短短半个月内接连举办了两场主题团购促销活动。江铃东莞新协力店不久前也举办了专场签单会,全系车型让利大促销,指定车型优惠多。...

    时间:08-17
  • 深圳将建家具行业标准

    (记者/戴晓晓 实习生/穆玉洁)8月16日,“关注公平贸易规则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交流活动在深圳展开,该活动是市政协主办的2015年第七场“委员议事厅”活动,由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普通市民共同参与。...

    时间:08-17
  • 万科半年销售过千亿

    昨天晚上,房企龙头万科发布的中期业绩显示,今年1-6月,万科实现销售金额1099.6亿元,继2014年后,再度成为国内唯一半年度销售突破千亿的企业。”  万科总裁郁亮表示,下半年公司会继续贯彻积极销售的策略,抓住有利的市场时机,实现良好的销售增长。...

    时间:08-17
  • 资金链断裂 华光地产破产清算

    今年1月份,《每日经济新闻》曾报道全国百强房企华光地产资金链出现问题,2008年以3.23亿元获得的南京G114地块一直没有动工,最终被中航地产接手。...

    时间:08-17
  • 多热点城市房地产现回暖迹象 房价总体大涨基础不存在

    今年以来,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出现量价齐升的局面,但并不意味着楼市将重回“大步快涨”时代。...

    时间:08-17
  • 万科上半年销售1099.6亿 小股操盘项目比重上升

    在这份成绩单,也有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比如万科四大区域本部的上涨幅度并不一致,以及陆续上马的一些新业务。...

    时间:08-17
免责声明:本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转载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