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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医院对伤病员“见死不救”将受罚

2010-06-30 16:01:48

来源:羊城晚报

  “野鸡救护车”最高可被罚5万元!今天上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当中规定:盗用、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或“120”名称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社会急救网络大扩容

  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目前广州实施的是1996年颁布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下称现行《条例》),它所确立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结构,已无法满足广州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建设。其主要问题有:城区急救站过密,远郊地区布点过少;未能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新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由于没有评定等级也无法纳入网络。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改革了急救医疗网络医院的确定标准,不再以医院等级作为确定网络医院的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条件作为指定网络医院的核心要件。

  无力付费急救有新规

  在对于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伤病员的特殊保障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垫付的救治费用,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可协助其申请“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

  医院见死不救要挨罚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对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院前急救医疗用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不执行24小时应诊制度;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不按规定抢救、诊治和转送伤病员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对有关单位则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对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指挥调度的;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公安、民政、通讯、供电等有关单位,不履行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3大变化

  变化一

  救护车出车时间

  10分钟→5分钟

  现行《条例》对救护车出车的要求是,接到命令后10分钟内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而《条例(修订草案)》不但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应诊制,还明确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论白天还是夜晚,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调度命令后,5分钟内即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

  变化二

  呼救录音保存

  3个月→1年以上

  现行《条例》只要求120的呼救专线电话录音保存3个月,而《条例(修订草案)》则规定电话录音应当保存1年以上。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也明确了社会急救系统的联动机制,明确规定: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需要急救的伤病员,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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