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披露承包门诊部“合作经营”纠纷案 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市民去门诊看病,最怕遇到无牌无证的黑诊所,黑诊所不但谋财,也害命。不过,一些门诊即使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患者在那里也可能得不到可靠的医疗服务。记者昨日从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两宗因承包门诊合作经营而引起的挂靠经营纠纷,两所门诊都是租赁或承包来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是借来的。
法院提醒,租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承包的门诊并不具备医疗机构经营的资格,市民到租赁或者承包的门诊就诊,在承包关系结束后,后续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
案例1
借别人的许可证经营 未给病人提供后续服务
2007年3月,林某与黄江某门诊部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门诊部将其口腔科以合作经营的方式租赁给林某,总营业收入按照林某60%、门诊部40%分成,林某每月向门诊部缴纳管理费8000元。
2012年12月,合同终止,双方产生纠纷,林某把门诊部告上法庭,称双方结算时,门诊部欠他2万元。
应诉后,门诊部表示,他们不欠林某款项,反而是林某应向门诊部支付27196元病人后续治疗费。因为林某在承包终结前已经收取病人的后续服务费,但在承包关系终结后,并未向病人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致使门诊部不得不为林某的病人提供后续服务,为此,该部分费用应由林某负担。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林某的债权与双方的挂靠协议相关,林某本身并不具备医疗机构经营的资格,双方的合作经营实质上是林某借用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经营,法院认定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合作费属于非法所得,驳回了林某的诉求。
案例2
门诊部“出租”许可证收取高额管理费
2008年3月26日,黄江某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张某明与案外人吴某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门诊部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吴某使用,吴某独立经营,租期为10年,吴某缴纳30万元押金,每月向门诊部缴纳管理费3.3万元。
2009年6月26日,东莞市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某及张某明签订合同,三方约定吴某将其与张某明之前所签合同中权利义务转让给医疗投资公司。至2013年3月,医疗投资公司向门诊部交付管理费148.5万元。
2013年4月23日,该医疗投资公司将门诊部告上法庭,称其在经营期间一直受到门诊部的骚扰,门诊部多次采取强行锁门的方式及暴力方式阻挠其经营,该公司请求判令合同无效、门诊部向其返还管理费。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他们签订的合同均违反了医疗机构执业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因案涉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医疗投资公司要求返还管理费及相关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承包”门诊是违法行为
法官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两案的两名原告与门诊部签订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经营诊所,实为借用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经营,其所签合作协议均属无效。
法官表示,从事医疗机构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许可,而两名原告并不具备医疗机构经营的资格,因门诊部擅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交他人使用,可能会给看病的市民造成损失。法官称,合同约定的合作费、管理费等均属非法所得,两原告的诉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所谓承包门诊合作经营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上述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