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雇于郭某,为郭某装卸废铁,不料却在装卸过程中被铁块砸伤。杨某于是将雇主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郭某赔偿2.9万余元。
杨某诉称,2012年9月的一天,在昌平区一处废品站,郭某雇其装卸废铁。在装铁过程中,他的右腿被铁块砸伤。经鉴定,伤情符合十级伤残。杨某因此起诉要求郭某支付医疗费等11万余元。
郭某辩称,他和杨某之间的雇用关系不成立,应属承揽关系,他不应负责。
法院认为,杨某受郭某雇用而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杨某要求郭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但由于杨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所受伤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法院结合具体情况酌定为郭某承担50%的责任,并判决其赔偿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