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此前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
草案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经营者、消费者因更换、退货等产生的费用。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过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