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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启动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启动

2013-04-24 10:16:59

  商洛日报讯 (张利民)4月18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安排部署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本次改革试点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涉及教师39万多人。人员过渡工作至2013年7月底结束。将改革原中学和小学(幼儿园)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将原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对于实施阶段中的人员过渡,将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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