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回应,在昨日的邮件中,“权力”这一词被反复提及,不过前面多带上一个否定语。面对业内担心,马云反复强调,阿里的合伙人有别于绝大部分现行的合伙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一种企业内在动力机制。”
专家:入伙需平衡股东利益
事实上,合伙人制度常见于投资银行和咨询公司等。摩根、美林、高盛等投资银行,包含麦肯锡在内的咨询公司都实行这一管理架构。
不过,在专家看来,阿里的合伙人有其特殊之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分析认为,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合伙人方案,和中国大陆、香港或开曼群岛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并不一样。“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
也就是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目前来看,这一制度的好处是能够在公司内部激励创新,促进人才引进。但如何控制风险,不伤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他们更需要考虑的问题。”李曙光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