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贺树龙
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快播及其高管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在庭审过程中,快播高管坚称无罪。CEO王欣以快播是一家技术公司,不生产、不发布、不传播淫秽视频,且内部有防范非法视频的“110系统”为理由,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辩解。
针对公诉人出示的一系列证据,快播方的辩护律师团队认为,部分证据采集程序不合法、不应被法庭采用,且现有证据不足以作为定罪依据。
由于时间关系,公诉人的举证环节还未全部完成,审判长就宣布休庭,并表示将于8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
笔者认为,快播一案一直以来备受外界关注,坚信“技术无罪”的王欣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很大争议,但从昨日的庭审情况来看,此案或现转机。首先,这次庭审全程提供网络视频直播,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很好地保证了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其次,在昨日公诉人举证环节,快播方多达10人的辩护律师团队在与公诉人的言语交锋中屡占上风,对关键事实的质疑和反驳多次直击要害。
当然,王欣等人最终是否有罪,还要看接下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庭辩论情况,以及审判长和审判员对案情的判断,在此笔者不加揣测和妄议,只从既有事实和P2P网站的法律角色问题两个角度对此案进行讨论。
庭审三个焦点:是否传播、是否故意、是否牟利
本案对王欣等人指控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罪名的具体行为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需要在动机上属主观故意;且以盈利为目的。如果罪名成立,视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判处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所以,在本案中,公诉机构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以下几点:1,快播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2,快播高管故意或放任淫秽物品通过快播软件传播;3,快播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过程中获利。
昨日庭审,公诉方围绕这几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但都遭到了王欣方的极力反驳。
首先,在传播行为的问题上,王欣认为,快播只是一家技术公司,色情内容并非快播生产,快播也未对色情内容提供搜索和发布服务,因此快播不具备传播属性。这里要说明,快播是典型的P2P软件,网络用户自发传递数据,快播只在其中扮演了播放器的工具角色。
其次,公诉方希望通过一系列证言证明快播高层知道色情内容借助快播传播的事实,并且对此采取了放任态度。但王欣等人认为,高层一直在按照深圳网监部门的要求管控有害内容,比如内部有110系统,通过关键词和网址黑名单来屏蔽色情内容在快播的播放。有趣的是,深圳网监部门还对快播的这一系统做出过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