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相互转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实际缴费年限(含折算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由各市测算后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各市要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连续参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随之划转或一次性支付。
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关系的,要按照参保年度转移,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转入地财政负担。
省内异地就医费用将来能直接结算为解决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就医监管难的问题。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对我省各地因退休、异地工作、探亲等原因,长期在省内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患病住院享受居住地医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外,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再不需要回参保地报销。
而对于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原因,在参保地外突发疾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省人社厅要求,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经协商、签订协议,开展委托结算服务管理业务。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人社部门负责异地就医具体结算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登记手续,并向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就医地经办机构为其发放具有异地就医标识的诊疗证或IC卡(或直接使用参保地IC卡),纳入就医服务管理范围。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就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药单位就医、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