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未遂后,一男子竟称与受害女子是情人关系。然而法院认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日前,这名强奸“情人”的男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月20日,家住埇桥区汴河镇的王某和张某在宿城一酒店喝酒到凌晨,王某提议带张某到洗脚城洗脚,二人洗好脚,王某说自己身上没有钱了,便把张某带到一家旅社,让张某在旅社等他回家拿钱。张某信以为真,在跟随王某进房间后,王某就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没有答应。在恳请不成的情况下,王某强行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并撕扯张某的衣服。由于张某竭力反抗和大声呼救,王某没有得逞,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证人证言,以及王某在审理期间有立功情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和张某是情人关系,以前曾经和张某数次发生性行为,只是因为在财产上没有满足张某的要求,张某才报案称被强奸,因此自己不构成强奸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王某称和张某是情人关系且曾经数次发生过性关系,但张某不认可,而且王某也没有证据证实和张某是情人关系,不能说明张某是因为未能满足物质上的要求才报案,遂对王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该院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在一审中已根据王某有立功表现给予减刑,因此认定,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凤凰网讯(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