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 索赔不被支持
冤案虽然平反了,工资也补发了,但冤案给梁经璋的身体造成的伤害却没有得到解决。他认为当地公、检、法在没有深入调查缺少证据的情况下,给自己安上强奸的罪名予以抓捕判刑,不仅是对他名誉、精神上的伤害,更主要是直接造成了他身体上的残疾,让他生活不能自理。
平反、补发工资并不能弥补错叛对他造成的伤害,按照法律必须给他经济上的赔偿,而且不是一笔小数目。他算了一下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6054元(947天×111.99元);残疾赔偿584580元(29229元×20倍);被抚养人生活费(梁伦平系申请人之子)127036元(9772元×13年);继续治疗费100000元;几项加起来也得赔他917670元,为了赔偿他已经上访了24年。
对于梁经璋的冤案赔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09年12月15日下发的驳回通知书中说:梁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再审改判无罪和身体致残为由,对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安中法赔偿通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6054元、残疾赔偿金845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7036元、继续治疗费10万元共计917670元赔偿金。经复查:1983年镇坪县公安局在严打中以强奸罪名将梁关押、捆绑、殴打、游街等,致其身体伤残,同年11月镇坪县法院(83)镇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梁有期徒刑10年,之后安康市中院以(85)刑监字第8号刑事判决宣告梁无罪,梁共被关押947天。
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梁受到人身伤害并被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是1983年,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梁对本案的赔偿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省高级人民院赔偿法委员会不予支持 据阳光报讯(郑开洪 张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