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谁是受害方,但从字面上理解应当为长城公司,而长城公司法人对刘素香所讲的那番话,却否认了刘玉山对他们公司的敲诈勒索。除非还有另外一个长城公司存在,并和刘玉山有过接触,但在记者的调查中,长垣县并没有第二个长城公司。
樊永智律师说,长城公司与刘玉山达成的房子赔偿数目为口头协议,没有文字记录。而2007年5月,苏某代表长城公司给刘玉山家送来的3万块钱,是其子刘富宝收的,收据也是刘富宝写的,刘玉山当时并不在场,不是当事人。从犯罪主体上看,与刘玉山毫不相干。如果追究法律责任,只能追究其子刘富宝,而不应当追究刘玉山。公安机关不应当忽略这一最起码的法律常识。
羁押近半年至今无结论
樊永智律师介绍说,由于案件还在司法过程当中,他看不到“受害方”的陈述、举报材料和证人证言的材料,只能见到被关在看守所的刘玉山。他曾几次询问刘玉山,是否向公安机关认罪。刘玉山老人说,我只是向办案人员如实讲了与长城公司协商房子赔偿款的具体情况,我没有犯罪,怎么会低头认罪呢?
据樊律师介绍,8月25日,长垣县检察院已将长垣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退回,认为刘玉山敲诈长城公司的证据不充分,要求该局重新补充侦查。截至今日,补充侦查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但却没有任何音讯。
樊律师认为,这一案件非常简单明了,早应当结案,把一个74岁的老人以“莫须有”的罪名,关押近半年,却始终不下个明确的法律结论,着实不可思议。(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