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东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高煌(男,37岁,哈绥高铁绥阳工区经理,福建省平潭县人)、高晓波(男,19岁,绥阳工区工人,福建省平潭县人)、杨秀发(男,41岁,绥阳工区队长,贵州省遵义县人)、李鹏(男,25岁,绥阳工区工人,辽宁省辽阳市人)、武玉宝(男,30岁,绥阳工区工人,山东省邹城市人)5人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刘德本(男,37岁,绥阳工区区长,辽宁省辽阳市人)刑事拘留。11月27日,东宁县人民检察院已对上述6人批准逮捕。11月28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芦洋因故意损毁财物被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