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一批新法新规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制度规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中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旨在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海关事务担保。同时,为防止滥用担保措施,明确规定了不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指出,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等也将于1月1日起实施。
人民调解:让“东方文明之花”绽放
人民调解被誉为“息讼止争”的东方经验。
该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该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该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
人民调解制度,西方人羡慕的“东方文明之花”,也将重焕新颜。
工伤保险:保障权利与分散风险的良方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制定《工伤保险条例》主旨所在。而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日前,国务院修订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作了多处修改。最引人注意的,当属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