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法律空白,嫌犯可能被轻判?
正当潼关县百姓对涉嫌性侵害诸多男童的徐潼洛千夫所指,表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对其如何量刑却面临法律空白的尴尬。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曹铜华律师认为,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发生在渭南市潼关县的系列男童性侵害案件,明显能看出是成年男性对男童实施了包括强奸在内的性侵害。
但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我国对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未遂)。
虽然徐潼洛的行为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强奸,但因为我国《刑法》对男人被强奸无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如何对徐潼洛量刑就面临法律的空白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如果不满14岁的少男受到所谓强奸,只可以“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论处。
主编有话说
谁打开了潼关连环案的潘多拉魔盒
读完这期稿件,心中伤感不已,为那几个花季的男童,更为其中已经夭折的灿烂生命惋惜。一条荒凄的小沟,几孔残败的土窑洞,在一个特定的时段里,竟然会成为几位少年一生中难以抹去的噩梦?成为一段用生命做祭,用童真为旗的惨然缟素,触目的矗立在千里黄河南岸的秦东潼关,向我们这个成人世界发出:究竟是谁一手造成这起连环悲剧的沉重诘问?
小时候听大人讲故事,知道了神话中有一个叫“潘多拉”的神奇魔盒。那时,我只是天真的认为只有坏心肠而又丑陋的巫师才能将其打开,然后施以妖术,折磨好人。这时人间就会有灾难,好人就会遭殃,因为代表邪恶的“潘多拉魔盒”的钥匙只掌握在坏人手中。但通过这起连环案件,我突然明白:好人有时也会在无意中打开这个邪恶的盒子,甚至无意中成为帮凶!
就以本次潼关事件为例,如果第一个被伤害的孩童的家长在自己寻找的同时选择报警,随后接连发生的男童失踪是否就不会发生?如果当地警方对声名狼藉的事发地进行长期的重点监控,这起让人扼腕的极端事件就有可能不会发生。如果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能够落到实处,而不是出现一连串苍白的巧合和偶然,从而使一个学生的在校情况尽在掌控之中,是不是这一切都可以得到避免?如果只有用处方才能买得到镇静类药品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最起码孩子遭劫后的神志应当清醒,而这种清醒在这种特定时段足以挽救一个人的鲜活生命。如果当地有关部门只要稍稍用些心,对当地的民情和治安动态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何以会出现家长集体为孩子担心的尴尬局面?(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