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内心充满恨意的戈某带着匕首,来到前妻家中。当晚8时,他用匕首朝周某母亲连刺两刀,随后逃离现场。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0年12月22日上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假离婚引起的凶杀案件进行宣判,判处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23.4万余元。戈某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婚姻法研究专家、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案件的直接原因在于婚姻工具化,为达目的假离婚从而激化积蓄已久的矛盾,最终引发惨剧。
婚姻工具化隐患重重
假离婚现象的出现,带来了多重隐患。浙江律师严业周分析道,如果夫妻本身感情不错,“假离婚”的问题可能不会马上暴露,但如果有积怨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假离婚”就会为日后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此外,假离婚获取利益还有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隐患。
据记者了解,2008年年初,因做生意亏本,福建平潭人阿珠与丈夫“假离婚”,然后阿珠与台湾人“假结婚”赴台务工挣钱还债。阿珠与丈夫“假离婚”时约定,阿珠回大陆后就复婚。经过在台湾辛苦打拼了一番,阿珠攒下不少血汗钱,并还清了当初所欠的债务。然而等待阿珠的却不再是“复婚”——前夫已与他人结婚。
无独有偶,浙江绍兴的林女士也在未预知的情况下无奈接受假离婚的“假戏真做”。
2009年,绍兴林女士一家正好赶上征地拆迁。为将一套安置房“转换”成两套安置房,她与丈夫“假离婚”。可当房子分好后,林女士再准备复婚时,发现“前夫”跟别的女人住在了一起,前夫称“两人已经离婚,已毫无瓜葛”。
有专家认为,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其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这是第一个风险,由于“假离婚”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是见异思迁的人,夫妻“假离婚”后,另一方将是事件中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除了面对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风险之外,假离婚还面临着法律、财产等方面的风险。
资源分配不均被指是主因
据了解,面对严厉的房贷政策,不少市民想到了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删除购房记录,降低贷款成本。严业周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从法律上来讲,有信誉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