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较原来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而言,新条例在免疫、登记、年检等制度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加注重对养犬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先免疫再登记
条例规定,本市个人和单位饲养的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必须要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对已经免疫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派出所指定机构(以各区县公安机关公告为准)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办理登记和年检。为错开办证高峰,公安机关将在5月15日至6月25日期间先行办理2010年养犬许可证的年检,6月25日以后开始受理新增养犬登记。
个人养犬“一户一犬”
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并实行“一户一犬”原则,也就是一套住房限养一只犬。而单位养犬的,应当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设有专门的圈养设施,配备看管人员,并制定落实相关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个人禁养烈性犬
条例明文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前,市公安局和市农委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獒犬、狼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烈性犬种血统的杂交犬都在禁养之列。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的烈性犬只,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收容。
携犬外出应尽义务
新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必须要为犬只悬挂犬牌、束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的牵引带,大型犬只还需要戴嘴套,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装入犬笼。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有禁入标识的其他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禁止私自处理犬只尸体
条例规定,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由动物诊疗机构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推行“一门式”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上海公安机关已经对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积极推行登记和免疫接种的“一门式”服务模式,分步实现公安、卫生、畜牧兽医、工商、城管、环保、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和犬类养殖场、犬类经销店、诊所等之间的养犬管理信息共享。(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