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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上下班遇车祸可申请工伤认定

2011-08-01 11:29:56 来源: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8日,这期间,您都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

  联系人:卫宏

  传真:029-87294499

  电子邮箱:shfzc4499wh@163"

  很多时候职工发生意外,但却不知道哪些情况可申请工伤认定,昨日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伤认定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但不同情况需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

  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职工死亡的:

  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

  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职工旧伤复发的:

  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如若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咋办,工伤保险费个人是否需要缴纳……这些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里都有明确规定。

  五六级伤残单位要安排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要按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

  对因工致残每个级别也均做了详细规定,其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要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40个月、35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40个月、3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市级统筹的基础上要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费要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统一征收。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应建立省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入不敷出时的支付。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

  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费该咋缴纳,征求意见稿指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