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它在法律界有“小宪法”之称。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提交审议的草案共110条,“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草案的主线。
1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修法第一条
修改要点: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王兆国说,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进去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2 被告人亲属不强制出庭作证
修改要点: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草案增加规定: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草案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专家指出,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出庭作证的责任,只是不强制出庭,其证言的效力还是没变,并非他们拥有“拒证权”。
3 复核死刑案可讯问被告人
修改要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草案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专家指出,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通俗的讲体现“慎杀少杀的死刑原则”,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4 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修改要点:删去“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紧急强制措施仅限两种情况,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5 贪官死亡或外逃可没收赃款
修改要点: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可对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财产依法没收
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1 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