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调整,并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今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1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来调整。 (陕西日报 记者 李艳 实习生 潘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