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和住建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全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环卫工人参保,财政将给予补贴,预计每年此项经费将达到1.91亿元。
凡与我省各级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单位应按规定为环卫工人缴纳保险费,环卫工人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应按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范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原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各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缴费,也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环卫工人参保,财政将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省财政对西安、延安、榆林市和杨凌示范区按40%的比例补贴,对宝鸡、咸阳市按50%的比例补贴,对其余各市按60%的比例补贴。市、县(区)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据测算,我省各级财政每年要拿出1.91亿元,补贴环卫工人参保。
补贴政策
职工参保 单位承担部分全额补贴
环卫工人以企业职工身份随同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个人参保 按比例给予补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12%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8%部分,由个人承担;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6%(西安市按7%)给予补贴,其余2%部分,由个人承担。(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