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地名是文化的载体,是一个地区非物质文化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地区的文化代号。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岳喜栋说:“陕西省有悠久的历史,丰厚的文化,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挖掘当地的历史文化和人文传承,不断吸纳改革开放的时代气息和社会发展的文化成果,培育发展既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又体现时代气息的地名文化,以地名文化建设引领地名事业科学发展。要正确处理地名保护与命名更名的关系,在继承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的基础上,提升新生地名的文化内涵,推进地名文化创新发展。”
发布会上,陕西省民政厅副厅长鲁锋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规定和程序。《办法》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在地名命名更名时严格遵守政策规定,拟定合理的命名更名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为地方政府把好关。《办法》对地名命名更名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已经确定的地名,严格履行报备手续,及时更新地名资料和数据,为开展地名服务提供准确的信息。要切实维护地名更名的严肃性,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据了解,新的地名管理办法要求风景名胜命名要报陕西省政府批准、地名命名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一般不得以人名做地名、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一般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新办法二十一条规定: 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设置地名标志, 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式样应当一致。《办法》规定,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置标志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