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近日以第101号市政府令形式正式公布。据悉,这部旨在规范政府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政府规章,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尚属首例。《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
当事人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在实施调查之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
进入非公共场所实施检查,应当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进入住宅、船舶、航空器进行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没有强制检查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实施强制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机关协助。
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医生进行。
违法收集证据
不能作为行政处理根据
对行政执法活动来说,证据无疑是重要的一环。《规定》规定,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根据。
其中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录音、录像、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保全证据。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工作人员应回避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有前条所规定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该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在其所属行政机关未就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不得参与案件的处理。(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