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条件
公益岗位工作逾3年可加分
记者从省社区办获悉,此次招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人员,可享受加分。
此次招聘加分政策为:在城镇社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2010年8月31日前到社区工作)的现有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且报考现工作社区所在县(区、市)社区岗位的加10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加10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此类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只按分值最高单项加分,不得累加。(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