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于今天(11月26日)上午开幕。《陕西省标准化条例(草案)》、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修改稿)、《陕西省果业条例(草案修改稿)》、《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条例提交大会审议。
《陕西省标准化条例(草案)》
鼓励严于“国标”的地方、企业标准
草案规定了标准的制定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外,增设了农业、服务业、能源、公共信息等标准的制定。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依据草案,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地方标准五年一审 企业标准三年一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标准、动植物保护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国家安全标准;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标准;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实施后,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经济建设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时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直接采用的,应当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当完整、正确地反映产品性能,其主要性能指标不得低于推荐性指标。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从实施之日起,满三年复审一次。
《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二稿)》
扣留车辆保管费由交警部门承担
为保障非机动车行车安全,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现有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路段施划非机动车道;能够实行物理隔离的,应当与机动车道进行物理隔离。
修改二稿明确规定,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和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因扣留车辆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交警部门承担,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陕西省果业条例(草案修改稿)》
果园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针对果业生产、加工、贮藏中存在的融资难、贷款难问题,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关条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果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果品贮藏、加工项目的信贷投入。”
修改稿规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果园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鼓励果品生产者、经营者实行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修改稿)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草案修改稿规定,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根据修改稿,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