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的重庆、陕西、江西等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审计调查结果显示,有的征收单位利用手中特权,“弹性”执法。比如在云南省腾冲县,分期缴纳的首付金额最高的征收2万元,最少的征收50元。征收数额竟然相差400倍,让人唏嘘。
名目繁多“罚”超生,想尽办法为创收
[乱象3]
近年来,一些县级政府向基层摊派征收指标,导致执法部门“放水养鱼”,对治理“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
在有些地方,一些不法人员盯上了社会抚养费这块“肥肉”。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院近日判决一起案件,计生人员杨某采取不入账等方式,侵吞社会抚养费7.4万元。
一位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一些地方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还创新超生罚款项目进行内部创收,被罚者为了给子女落户只能甘愿受罚。
还有多少公共资金
在被滥用和侵占?
对于社会抚养费再次引发的热议。国家卫计委回应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但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
说白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法可依;但收上来怎么花,却既非专款专用,更无明确的规定。
“一些执法部门的罚款有指标、有分成已是公开的‘秘密’,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的相关‘罚款’更是有过之无不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一旦公共权力与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相挂钩,“养鱼执法”等乱象层出不穷也就不足为奇。
对于巨额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有关部门回复“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的工作人员打着基本国策的招牌,行谋取部门或个人私利之实。征收‘罚款’时底气十足,资金去向却成了一笔‘糊涂账’。”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说。
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称,“要像晒三公那样,对社会抚养费进行独立核算,征收、支出明细要见光,接受专项审计。否则,永远是一笔糊涂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多年,面对群众关切,类似的“托辞”“回复”一再出现,有的地方和部门要么讳莫如深,要么像挤牙膏一样避重就轻,如此工作作风显然与中央要求和群众的期待差距甚大。
社会抚养费
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征收对象
应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