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小型机动车驾驶证(C照)以发证日期为一个记分周期,交警部门提醒尽管新的《实施办法》不再要求及时接受处理,但驾驶员还是应该尽量避免集中处理违法记录,以免所有违法算入同一记分周期记满12分,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扣。
个人被罚款两千以上可要求举行听证
《实施办法》第102条规定:“对个人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作出处罚的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条款为个人和单位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
规范执法行为
增设交通监控设备需提前三天公告
市民王先生说,自己上网查询时,经常会发现爱车有一些自己毫不知情的违法记录,因为自己经过违法发生路段时,并未发现有监控设备,为此他希望,交警部门在道路上增加交通监控设备时,能及时告知广大驾驶人员,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
《实施办法》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城市道路增设、调换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在增设调换前三天向社会公告。”
使用依法扣留车辆民警将被行政处分
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针对民警执法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强调交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实施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解决停车难
擅改停车场用途每天每平方米罚5元
针对停车难,《实施办法》明确:“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改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餐饮、娱乐、商贸、物流等的,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对于将停车场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