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单位聘用司机,不想着好好工作挣钱养家,反而借助自己司机的身份,偷偷变卖单位车辆从中获利。日前,三原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原系三原县一单位司机,2012年12月21日,其利用单位司机身份便利,将该公司经理杨某让其维修的一辆轿车,开至县城一修理厂以16000元的低价出售,所卖车款非法占为己有。2013年1月,王某将公司另一辆五菱面包车开出参加活动时,再次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该修理厂,并将所得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两辆车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为人民币50911元,王某经网上追逃后于2013年9月20日被重庆警方抓获。王某家属获知其行为后,同该修理厂协商退赔两辆车相关款项46000元,随后王某公司领回两辆车,并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司机职务之便,将公司车辆非法变卖及抵押,所得赃款50911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犯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尚好,积极退赔,向被害人追回了被变卖及抵押的车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