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不但从细节上限制了多种个人行为,对各种单位、机构的处罚力度更重。
根据条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
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未自行清运污染物的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清理外运,集中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宗罪:秦岭保护区内违规开发
尽管,陕西省近年来在不断加大对其的生态保护力度,陕西省政府也多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房和私人别墅,近日,在位于沣峪口向南的长安区滦镇石峡沟村仍有人大兴土木,投资数百万元修建洋房。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些盖房人并非当地村民,一个小村子内,竟然“藏”有20余栋花园洋房。
根据《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规定,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同时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量,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游客进入。若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置宅基地修建房屋和购买房屋。未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七宗罪:削山毁林
秦岭素有"国家中央公园"和"陕西绿肺"之称,但秦岭南麓和北麓,别墅、污染企业、高尔夫球场等国家命令禁止的项目到处可见,这些项目不仅浪费土地,还造成毁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国家中央公园”成为权贵的乐园,“陕西绿肺”化为权贵的专属区。早前有网友“八水”在华商论坛发帖曝光树龄几十年的林木遭人恶意砍伐,已经成林的树木成了乱砍乱伐者的目标。
以上列举的七宗罪,在秦岭山中并非偶见。在陕西省近年来不断加大对秦岭的生态保护力度的同时,仍然有太多的不文明现象,违规的操作在秦岭深处频频发生。热爱绿色,热爱秦岭,进山踏春的时候,在享受了秦岭给予我们的自然风光和丰沛物种的同时,让文明留在那里,而不是污点。(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