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表示,案前自己并没有预谋,突然产生作案冲动,就想让小羽死。
在姑姑冯玉芬的眼里,冯某某“非常非常老实,实惠,连个小鸡都不敢杀,有些懦弱,管不住媳妇。”
冯某某父亲也表示,在案发前,冯某某曾打来电话,称自己头痛,不想活了,对生活失去了信心。
“婚后干什么也干不下去,总气哄哄的,睡眠也不好,喝闷酒,也没什么爱好,爸妈在家时还好,爸妈走后,心情特别不好。”冯某某说。
归案后,冯某某也透露了悔意,“我把我的儿子杀了,我犯罪了。我非常后悔,也不知道当时怎么想的,现在说什么也没用了。”
他精神鉴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经过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对作案动机及作案经过能详细叙述,对作案行为供认不讳,对作案后果认识肤浅,思维联想过程无障碍,无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但智能欠佳,还存在焦虑、抑郁情绪。
而结合此案,冯某某与小虹存在感情纠纷,儿子先天性马蹄足、婚姻不幸致使其出现焦虑、抑郁情绪,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在孩子哭闹,没人帮助照看的情况下,加重了其抑郁、焦虑症状。案发前无预谋,突然产生作案冲动,因其边缘智力,案发时控制能力降低,对其作案行为违法性辨认能力认识不足。
鉴定意见为:边缘智力伴发抑郁状态,作案时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
冯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冯某某有以下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称,冯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
“冯某某经鉴定是边缘智力伴发抑郁状态,本次作案时其出现焦虑、抑郁情绪,对生活失去了信心。”辩护人认为冯某某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
昨日,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次庭审后,冯某某在等候最后的宣判。(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