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次整治工作范围内的“未批先建”港口码头进行摸底核查分类,填写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见附件)报送至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6年7月底报送至部水运局。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8月-2017年4月)。
对于本次工作范围内在建的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建的其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港口码头除外),如在整改落实阶段结束后仍未完成整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已建成违规经营的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违规经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禁止船舶靠泊作业。
“未批先建”的港口码头项目单位应制订整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抓紧完善各有关前置条件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经整改,项目符合初步设计审批或竣工验收条件,危险货物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相应补办后续初步设计审批或竣工验收等手续,补办手续不能降低标准。
(三)抽查总结阶段(2017年5-12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等进行总结,于2017年5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至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辖区内的“未批先建”项目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7年7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本辖区内“未批先建”项目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至部水运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等,完善法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部将于2017年10-11月对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代部对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港口码头相关项目进行抽查。部在抽查、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于2017年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部水运局联系电话:010-65292654,传真:010-65292653,电子邮箱:sys653@mot.gov(报送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后请电话联系确认)。
六、工作要求
ー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交水发〔2016〕75号)总体安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对“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精心安排,认真部署,落实责任。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涉及长江干线的“未批先建”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应结合此前相关部署开展。
二是加强协作,共同整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建设、使用等重点环节执法力度,督促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港口码头项目单位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