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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性侵儿童犯罪可判死刑

2019-07-25 09:06:06

来源:中国青年报

  性侵儿童案呈多发、网络侵害低龄化、再犯率高等特点

  最高法:性侵儿童犯罪可判死刑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见习记者 耿学清)当前,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多发,社会普遍关注。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件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韦明辉强奸幼女被判处死刑案、小学教师张宝战猥亵多名女学生案、蒋成飞以招募童星为名诱骗女童在网络空间裸聊猥亵案、李堉林猥亵男童案,强调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当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2017年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其中,2017年审结2962件,2018年审结3567件,2019年1~6月审结1803件。性侵害儿童犯罪隐蔽性强,不排除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近年来,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原因复杂。该负责人解释,其中与人民群众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发现后及时报案有一定关系。比如对触碰、亲吻儿童身体进行猥亵等犯罪行为,以往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

  这名负责人强调,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

  今天,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控制、奸淫多名幼女并强迫幼女卖淫牟利的罪犯何龙执行死刑;本次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强奸幼女致人死亡的罪犯韦明辉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猥亵儿童的情形比较复杂,因为猥亵手段、情节千差万别,危害性大小各异,因此刑法规定,对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据猥亵儿童的手段、情节、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以2018年为例,在判处刑罚的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23%以上,高出全国同期刑事案件近8个百分点;对即使因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亦要求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最大限度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人民法院综合考察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教育、监护等特殊关系,以及猥亵手段、情节、人数、次数、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如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对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年幼女学生的被告人张宝战,对利用招募童星名义在网络上猥亵众多女童的被告人蒋成飞,法院均认定属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诱骗男童发生同性性行为的被告人李堉林,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最高法本次特别提到,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通过网络性侵害儿童的现象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

  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儿童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的。相对于传统上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侵犯罪,网络性侵害儿童的隐蔽性更强,更难发现和追踪,而且从已发案件来看,网络性侵害儿童低龄化现象突出。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为防范和减少网络性侵害发生,需要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学校和家长携手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设置儿童对特定网络的禁止链接和不法信息识别、屏蔽,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等多种途径,共同为儿童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特别是父母和老师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遇到疑似性侵害,及时发现和报警,进行干预,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该负责人表示,性侵儿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治理性侵儿童犯罪,需要秉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建立跨部门协作、干预机制,将行政、司法、家庭、学校、社会资源统筹协调起来,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山东、四川等地法院在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犯罪方面,探索开展由法院、检察、公安、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试点项目,构建跨部门联席会议平台,明确、细化各成员单位在防范儿童性侵方面的职责,预防、减少性侵害犯罪的发生,确保犯罪发生后及时被发现、被制止,并使受侵害的儿童得到更好地救助和保护。在一些个案中取得积极成效,相关试点受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合作方好评。

  该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性侵犯罪再犯率高。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建立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部分地区在进行试点探索,但因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目前对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后果不明确,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该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的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亟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构建对儿童更加安全、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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