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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扫黑除恶法律政策文件:法治框架内精准严惩

2019-10-23 03:10:34

来源:法制日报

  法治框架内精准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专家学者解读扫黑除恶4个法律政策文件

  □ 本报记者 周斌

  公职人员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对该组织进行包庇、纵容的,从重处罚;严惩黑恶势力非法放贷行为,同等刑罚数量标准降低一半以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成员间不熟识不影响黑恶犯罪认定;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他人,其自身及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均受保护……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多位专家学者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集中发布的扫黑除恶4个法律政策文件,以问题为导向,高度契合当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通过发挥法律政策的指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助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依法精准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确保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犯罪

  在这4个法律政策文件中,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尤为引人关注。《通知》强调,要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重点查办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等7类案件。

  廉政制度建设与腐败预防研究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说,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打伞破网”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破解“保护伞”查办难问题也亟待解决,这关系到涉黑涉恶大要案能不能深挖彻查,乃至为期3年的专项斗争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在此关键节点有针对性地出台《通知》非常及时且必要。

  “涉黑涉恶案件,一旦涉及公职人员,往往给调查打击带来很大的阻力。现实中,查办涉黑涉恶大要案,也存在没有查出‘保护伞’或查处不到位等情况。”任建明说,这都需要进一步发挥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主导作用,加大打击力度。《通知》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涉及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检察管辖的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检察院予以协助。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此也非常认同。他说,从以往实践来看,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中,违法犯罪类型较多,既有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犯罪,由监察机关管辖,也有涉嫌包庇、纵容等违法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还有检察机关管辖的,这就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协同推进。

  公开资料显示,在近两年的专项斗争中,已有一批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问题被依法惩处。而《通知》对这些问题的法律适用,又用专门一节作进一步明确。

  任建明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指出,有关法律适用,《通知》强调了要“从重处罚”、“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对该组织进行包庇、纵容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政策的趋严,彰显了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零容忍。

  厘清非法放贷罪与非罪边界

  当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呈现蔓延趋势,一些组织和个人以发放贷款牟利为业,甚至出现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犯罪情形,严重扰乱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也给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危害。

  针对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套路贷”犯罪,今年4月“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确定了“套路贷”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认为,此次“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非法放贷犯罪作为一类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予以整治,将与《办理“套路贷”意见》形成打击借贷领域犯罪的“组合拳”。

  “此次《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犯罪的认定标准,也就相应地框定了该领域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边界,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准确定性和依法处理意义重大。”刘静坤指出。

  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入罪标准,《意见》进行了合理限定,符合“违反法律监管规范”“实质上非法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以及“造成严重危害”的非法放贷行为,可被视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刘静坤注意到,为防止刑事制裁尺度过宽,《意见》还将“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限定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体现了严格、审慎的态度。

  非法放贷行为除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外,还容易诱发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此,《意见》专门将非法放贷衍生的黑恶势力犯罪纳入惩治重点,明确从严惩处。

  刘静坤分析说,如果有组织地非法放贷,伴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办理。当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法律文件,不能仅因涉及非法放贷行为就拔高处理。

  网上网下立体治理黑恶犯罪

  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逐渐出现线下与线上相互融合、相互支撑的发展态势,在此背景下,与网上黑恶势力犯罪并跑,加强对网络黑恶犯罪的治理,已经成为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取得全面胜利的必然之举。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看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时回应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带来的新挑战,加强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网上网下的立体化治理。

  他进一步分析说,《意见》全面梳理了目前司法实践中黑恶势力犯罪在网上蔓延、演化的犯罪态势,突出强调治理角度着眼于黑恶势力犯罪网络化所带来的犯罪组织结构松散化、利益攫取方式零散化、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犯罪空间多样化“四化”特征,精准地梳理、勾勒出针对此类新型犯罪形态的治理方向。

  《意见》还首次明确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构成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时应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各自的特殊表现方式,揭示出四大特征在网络世界中的变异特点。程雷认为,这澄清了一段时间以来一线执法司法机关认定该类犯罪的诸多困惑,为准确打击网上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依据。

  针对实践中侦办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非法敛财类案件,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这一实际问题,《意见》规定,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涉案资金数额等。

  “这一规定是否会降低证明要求和证据标准呢?”

  刘静坤对此予以否定。他说,这是立足司法实际要求,对司法证明的疑难问题作出指引性规定。具体到司法个案,办案机关需要尽可能地查清已有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有关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穷尽现有证据材料基础上,再对有关事实作出综合认定。

  不仅有指引性规定,《意见》还对不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特征的,一般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依据等,坚持了实事求是和罪刑法定原则。

  调动罪犯坦白检举积极性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一大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其中,司法机关对相当一部分被判处监禁刑的黑恶势力罪犯实行异地关押。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认为,此举有利于发挥刑罚的惩罚性,凸显刑罚执行的严格公正,但也容易导致坦白、检举线索移交难、办理难、反馈少,长此以往,不利于深挖犯罪、巩固和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因此,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关键阶段,“两高两部”及时出台《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可谓恰逢其时。

  罪犯坦白、检举情况多种多样,大部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有些属于检察院管辖,也有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意见》结合办案实际,重点规定了部门间办案协作,明确了线索移交流程以及各部门办案过程中的提审、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等流程,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

  吴宗宪说,以往实践中,监狱移送坦白、检举材料后,由于各种原因,相关办案机关未能及时通知监狱,罪犯出现情结波动后,监狱无法采取更有说服力、有针对性的改造手段,进一步影响了其他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

  为此,《意见》要求相关机关及时告知监狱办理情况,以便于监狱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对罪犯开展针对性的改造指施,同时也让罪犯及时知道坦白、检举的情况,调动其积极性。

  “《意见》有效解决了跨省跨部门办案线索移交反馈不及时、奖励不明确、解回侦查配合不力、办案职责不清晰等问题,促使罪犯主动坦白、大胆检举,共同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完成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大政治任务。”吴宗宪说。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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