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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5条措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

2020-04-07 11:00:16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武汉4月6日电 近日,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关于克服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克服当前疫情影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措施》围绕全力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积极开展消费扶贫、加快推进扶贫项目建设、持续巩固脱贫成果等4个方面,出台了15条政策措施。

  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支持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外出就业,在落实人社部门一次性交通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2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

  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带贫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申请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再次申请1000元/人的吸纳就业补贴。

  增设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2020年继续为贫困人口安排不少于6.675万个生态护林员岗位。利用光伏扶贫发电收益设置不少于5万个扶贫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就业。

  用足金融扶贫政策。力争2020年新发放扶贫小额信贷60亿元,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在2020年1月1日到期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实施最长6个月的延期,并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

  加大产业奖补力度。引导贫困户发展“菜篮子”“米袋子”等短平快产业项目,支持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资金进行适当奖补。对新开办农家乐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农家乐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支持致富带头人留乡创业。对带动贫困人口1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可提供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扶持,并按3%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积极开展消费扶贫

  动员帮扶单位和地区优先采购扶贫产品。规范扶贫产品及供应商认定,每县培育2至3家消费扶贫示范企业。动员中央和省直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协作、省内区域协作扶贫涉及的单位和地方,优先采购、销售被帮扶地区农副产品。引导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党员干部、社会爱心人士采取工会福利采购、“以购代捐”、定向采购等方式,优先采购扶贫目录产品及贫困户自产产品。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中国社会扶贫网湖北特色馆”等线上销售平台,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引导贫困地区加强与淘宝天猫、盒马鲜生、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对接,打通扶贫产品线上销售路径。鼓励各地积极举办扶贫产品短视频直播、网红带货、电商结对帮扶等网络消费扶贫行动,提高扶贫产品网络销售规模。动员各类商超“点对点”对接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开设消费扶贫专区或专柜,优先纳入城镇居民临时团购、定向认购品名目录和套餐。

  加快推进扶贫项目建设

  加快扶贫项目建设进度。优化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项目库动态调整重点向发展产业、促进就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倾斜。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将入库项目优先纳入复工范围。

  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统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周边的扶贫车间、产业园区、生产基地复工复产,吸纳搬迁贫困户就近就业,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支持搬迁户发展产业和安置区改善设施建设。

  加大扶贫资金投入。省级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时,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加快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拨付进度,对已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持续巩固脱贫成果

  落实即时帮扶措施。疫情期间,严格落实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各项措施。对贫困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在落实国家医疗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国扶贫基金会帮扶资金给予救助。对受疫情影响的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对易返贫的脱贫监测户、易致贫的边缘户实行动态监测,加大对因疫情影响或其它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的排查力度,及时纳入台账管理,防止因疫致贫、因疫返贫。

  聚焦因病、因灾、因疫致贫返贫等方面,开发完善“防贫保”系列保险产品,实现“防贫保”服务群体共享,有效发挥保险防贫作用。

  省对剩余贫困人口较多、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疫情影响较大的11个县(市)、454个行政村开展挂牌督战,各市、州、县把有剩余贫困人口的县、行政村作为督战对象,确保实现所有剩余贫困人口达到脱贫标准,后续做好查漏补缺。

  国家和省出台的其它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一并抓好落实。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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