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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闪耀科技光华

2020-06-15 09:40:56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中国迎来法治史上里程碑时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10万余字的鸿篇巨制被誉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方位保护自然人、法人等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深刻变革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深刻作用于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了一系列迫切回答的民事法律问题。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关方面在打通民事法律体系“经络”的同时,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相关因素融入其中,做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关注当下、面向未来,成就了一部闪耀着科技光华的中华善治大典。

  打击人工智能滥用

  对换脸变声侵权行为亮剑

  “AI换脸”是网络上很风靡的图像和视频处理技术,通过相关软件,可以将照片或者视频中人的脸替换为任何想要的人的面孔,在给人们带来新鲜体验的同时,也可能对相关人的权益构成侵害。实际上,人们有时会在网络上看到经过人工智能换脸软件处理的信息传播,其中往往应用到某些公众人物的形象。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对肖像进行定义基础上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外,民法典还对当事人的肖像权许可使用时产生的争议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网络时代加强肖像权保护的立法宗旨。

  随着自然语音技术的进步,可以通过机器学习来模仿和再现任何人的语音,由此可能产生语音侵权问题。对此,民法典给予关注,在其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即将被废止的民法通则的表述,与之相比,民法典向前迈进一大步,在作出上述类似规定基础上,在第一千零一十七条鲜明指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从而将保护的范围直接拓展至网名等民事主体在网络时代的新权益。

  适应数字社会发展

  规范虚拟财产保护和继承

  随着生活的网络化和数字化,人们的时间、精力和财产相应地向网络虚拟空间转移,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开拓出日益丰富的社会财富的数字表达手段和具有社会财富意义的虚拟空间载体,其中既包括广为人知的各类网络金融工具,也包括相对小众一些的游戏装备、知识付费账号、社交账号等。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这些数字表达手段和虚拟空间载体如何保护?在其持有人死亡后,这些是否具有遗产属性,能否被继承?这些无疑是时代发展科技进步给司法实践提出的新问题。对此,民法典没有给出一个笼统的、简而化之的答案,而是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做好与相关法律的对接,为持续的法治进步预留充裕的空间,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关注当下、面向未来的立法态度。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按照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精神,虚拟财产的认定及继承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支付宝账户内的资产和购物凭证等应明确认定为虚拟财产,只要是合法的,就应该给予保护并可继承。对于社交账号是否是虚拟资产,能否被继承,情况则相对复杂,一方面一些带来巨大网络流量的微博号、头条号等具有很高商业价值,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另一方面拥有社交功能,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用户的人格高度相关,社交过程中,也涉及到隐私权保护等因素。此外,社交账号的归属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用户与网络服务商此前就此的约定。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要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民法典奉行的法治精神,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解决。

  护航社交媒体时代

  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智能手机的拍照、录音录像等功能日益强大,各类应用软件数量日益增多,社交媒体日益发展,“互联网+”和“智能+”向生活各领域日渐渗透,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空前挑战。在现实生活中,该领域的典型案例不断曝光,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众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收集、存储、使用,如何保障这些信息的安全,不被违法滥用是亟待解决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

  民法典以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人们的上述关切给予回应,一方面,对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严格规范,要求其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另一方面,要求其他相关主体如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民法典对“隐私”“个人信息”作出与时俱进定义,并在一定条件下,作出诸多禁止性规定,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6个方面的行为,其中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这些罗列的禁止行为很多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并且是社会生活中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的这些条款将成为制裁此类不法侵害行为的利剑。

  治理医学科研活动

  确保科技向善造福人类

  人既是科研活动的主体,也是科学认知的对象。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的发展,人类对自身的认知日渐深入到分子和基因层面,以此为基础进行新药创制、医疗器械的开发、预防和治疗方法的创新,不断增进人类健康福祉。在此过程中,必然经过以人为客体的临床试验,必须全面保障参与者特别是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进行临床试验的严格程序,即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同时,民法典还对费用事宜明确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有了这些条款提供的法律保障,各参与方将免去后顾之忧,中国新药创制、医疗器械开发、预防和治疗方法创新有望加速。

  2018年11月,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诞生,国际社会对此震惊地同时也感受到了不受控制的科技可能对人类产生的危害。一些中国科学家发表联署声明,对于不经严格伦理和安全性审查,贸然尝试做可遗传的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的任何尝试,表示坚决反对,强烈谴责。正是鉴于此类事件的发生和产生的极大危害,民法典高悬利剑,在第一千零九条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保障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眼下,各家电商平台都在为即将到来的“6·18”网购节做准备,很多消费者在紧盯着电商商品折扣幅度,进行比价挑选,只待届时血拼。近年来,以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和热衷于网络购物的中国消费者一起创造一个又一个线上采购大节,人们习惯了线上比价-点击下单-静待快递上门的新消费模式。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消费加速向线上转移。

  每一笔网购都意味着买卖双方之间及与电商平台之间形成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需要坚实的法律保障。民法典回应电商时代的消费需求,适时对现行合同法进行与时俱进的提升。其第三编《合同》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认定时间。关于电子合同,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对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民法典相关条款给予充分尊重,就此还作出规定,“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合同的引入是适应信息科技发展的结果,而电子合同的执行和相关事实的认定同样离不开信息科技及其进一步发展。从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条款可以看出,相关产品的交付时间的认定还有赖于大数据、区块链等形成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存证,更好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清楚界定行为能力

  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向社会生活的渗透,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等行业迅猛发展,催生了一批极富人气的网络游戏平台和直播平台,诞生了一批人气旺盛的网游品牌和网络主播,很多未成年人成为网游玩家和主播粉丝,虽然有关部门进行了大力治理,但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沉迷和盲目追逐情况,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进行明显超出能力的网游消费和“打赏”主播行为,由此导致一批案件和社会矛盾,甚至引发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近日,湖北荆州就发生了一起相关案件:一个孩子,通过手机卡绑定的支付平台,将爷爷多年积蓄的10万元在某游戏平台充值,爷爷急得痛哭不已。

  针对这类案件频发的现实情况,民法典给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范。在第一编《总则》的第二章《自然人》部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法典通过对自然人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界定,给出了清晰、完整的回答,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些严谨、专业的法律语言“翻译”为生活语言就是,孩子们的这些网络消费和“打赏”的金额,如果未能事后取得其爸爸妈妈等的同意和认可都不算数的,应该被退还的。民法典中的这些条款为解决网络时代的新型社会矛盾和问题,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上述荆州案件中的爷爷,可以凭此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保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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