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李 敏)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商洛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并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凡举报违法销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经营伪劣食品等9种违法行为之一,查证属实的都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按案件货值5%及以下、3%及以下、2%及以下的比例给予奖励。给予奖励的奖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此次举报奖励办法也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本地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收购、贩运、检疫环节;水务部门负责受理水产品养殖环节;商务部门负责受理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盐务部门负责受理食盐流通环节;粮食部门负责受理粮食储备及流通环节;质监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餐饮服务环节;公安部门受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此外,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认真填写《商洛市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情况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查处。如果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