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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呼唤“文化自觉”

2014-08-19 09:05:02 来源:

  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讯 (张 勇)“扔水弹”“泼大粪”“放藏獒”……原本是愉悦身心、舞动精彩的广场舞活动,近期以来却“舞”出了不少麻烦。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推广普及,广场舞更是风靡大江南北。广场舞因其动作简单、老少皆宜,而颇受中老年健身者的青睐。如今在城市广场、在居民区,广场舞已成为一道风景。广场舞作为当下一种引人注目的大众文化形式,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法兰克福批判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多诺认为,艺术能把人们在现实中所丧失的理想和梦幻、所异化了的人性,重新展现在人们面前,艺术就是对被挤掉了的幸福的展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广场舞是在“刷存在感”。没有舞台,没有脚灯,没有演员,没有观众……这是展示自己存在的另一种自由形式。中国特色的广场舞,不仅是一种对健康追求的集体宣示,而且也是社会转型期幸福感抑或“被挤掉了的幸福”的潜意识释放。作为一种来自民间、又获得官方支持与认可的“狂欢文化”,广场舞借助集体的艺术形式,构建了民众对乌托邦生活的想象。
  作为集体文化的一个艺术符号,广场舞在形式上整齐划一,在社会心理上体现出鲜明的“群体思维”特征。在法国社会心里学家勒庞看来,群体的思维容易受到强烈感情和极端感性活动的支配,因此容易非理性化和缺乏判断力。“群体思维”为“群体极化”提供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后者是指在组织群众中,个人决策因为受到群体的影响,容易做出比独自一人决策更极端的决定。其原因:一是责任分散,人们可以减少因承担决策责任带来的恐惧感;二是行为一致,以获取群体对他的认可及团体归属感。这就是为什么广场舞群体在明知噪音扰民和有关法律的情况下,舞照跳,甚至加大音量、与投诉者和干预者进行群体对峙;而反对广场舞的一方,则往往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采取类似抛物、泼粪等极端手段。其实,处理噪音污染问题并非“无法可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都有警告、罚款的具体规定。广场舞的支持者、反对者和管理者“有法不依”的背后,折射出“法不责众”的社会心里和“群体极化”的文化表征。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曾提出“文化自觉”概念,即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里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他将“文化自觉”的要义归结为四句话:“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并认为中国文化的特质之一,就是“能想到人家,不光想到自己”,“设身处地,推己及人”。若有了这样的“文化自觉”,广场舞活动自然就能“舞”出和谐、“舞”出精彩,真正成为城市广场的动人风景。

编辑: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