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5月19日,刘某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已被山阳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日,该案被移送山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商洛查处的首例醉酒驾驶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
5月15日22时40分,刘某醉酒驾驶陕H37450号二轮摩托车在山阳县城关镇南大街三小什字与王某驾驶的陕HT1099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勘查时,办案民警闻到肇事者刘某有酒味,随即将其带到山阳县中医院抽血。后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刘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对醉酒驾车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据有关方面介绍,今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最受社会公众关注的是将醉酒驾驶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列入刑事追责的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入刑”的规定,醉驾的法律性质上升为故意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也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