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者报酬发生争议,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案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0月张霞退休时终止。张霞于2014年9月向丹凤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范围内。
第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应当支付张霞的工资是否正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张霞在2007年3月26日到单位报到后半个月即病休,之后直到2013年10月退休未实际上班,未为单位提供劳动,故按照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其工资错误。张霞报到后实际上班的半个月,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资。之后对病假期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张霞可以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从2007年10月至2013年10月,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但鉴于张霞没有实际上班,没有为单位创造价值,同时考虑到张霞的基本生活问题,对张霞在此期间的工资按照商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较为合适。
第四,丹凤支公司支付张霞基本养老保险费6054.4元是否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丹凤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合计单,张霞退休时一共补缴了养老保险费32593.18元,其中个人应当承担的缴费8543.36元,单位应当承担的缴费21638.24元和欠缴利息2411.58元,合计24049.82元,丹凤支公司应当赔偿给张霞。
第五,张霞要求丹凤支公司支付其25%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加付赔偿金的,需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为前提。张霞长期未上班,亦未就劳动报酬问题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故此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六,丹凤支公司是否应当向张霞发放历年的取暖费、降温费。取暖费、降温费属于岗位津贴,退休人员享受这两项津贴以其退休前为单位提供劳动、做出贡献为前提。张霞未实际上班,其此项请求没有依据。
第七,丹凤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霞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张霞的该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尘埃落定
根据前面的综合分析所述,商洛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处理结果有误,二审依法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维持第四项;张霞与丹凤支公司2007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丹凤支公司支付张霞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费共计21752.76元,赔偿张霞基本养老保险费24049.82元。
日前,张霞电话告诉记者,商洛中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杨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