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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瞒着妻子卖了女儿 如今悔悟了,只是
我在这头,女儿在那头
http://www.slrbs.com  2016-01-11 08:36:22  陕西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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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岁的陈斌后悔了大半年:他把女儿“卖”给了别人。现在,他和妻子只有一个信念,那就是要回女儿,一家三口能在一起。目前,山阳县公安局已受理此案,调查是否属拐卖儿童。

  他把女儿“卖”给别人

  陈斌是商州区上官坊镇人,2013年6月,他和妻子阮班芳的女儿出生了,女儿起名叫瑶瑶。因为种种原因,两口子经常吵架,再加上经济情况不好,更是矛盾重重。2014年10月,再次吵架后,阮班芳放弃在山阳县打工,只身一人去西安打工。

  这时候,陈斌和瑶瑶相依为命。2015年3月,陈斌把瑶瑶送到山阳县一早教中心。用他的话说,一进去,早教中心一位姓陈的老师,就告诉他,想收养瑶瑶。4月11日,陈老师再次告诉他,有人想收养瑶瑶。“我那时候没啥收入,想着女儿给别人也能过得好一些。”1月9日上午,陈斌懊恼地说,再加上当时妻子也不回来,他就想着,那就让别人收养女儿吧。2015年4月12日,他见到了收养瑶瑶的人,签了协议,并先收了对方一万元,不久后,又收了一万元。

  夫妻俩想把女儿要回来

  2015年5月,阮班芳回到家,多次追问,陈斌告诉她,女儿瑶瑶被“卖”到距离不远的山阳县一户人家。听到这消息,阮班芳又气又急,告诉丈夫,一定要把孩子要回来,因为那是他们的亲生骨肉。

  “我告诉他,孩子一定要要回来,要不然一辈子都良心难安。”1月9日,在去往领养瑶瑶那家人家的路上,阮班芳哽咽着说,她把这句话给丈夫说了很多次,丈夫也想通了,他们决定,还是要自己养女儿。

  阮班芳说,一开始并不知道领养女儿那家人住哪,电话中,对方并不愿意让他们再要回孩子,最后还扔给他们一句,想要回孩子,拿六万元来。因为没钱,她提出分期给付,也被拒绝了。“1月7日,我们终于打听到她家在山阳县城关镇高家沟村。”

  领养人拒绝让她见女儿

  领养瑶瑶的是高家沟村的女子郭某,她今年27岁,在领养瑶瑶前,还有一个孩子。1月9日中午,笔者和阮班芳一起到了郭家。

  “看孩子(即瑶瑶)在早教中心可怜,没吃的。”郭某告诉笔者,她确实给了陈斌两万元,那是她的一些心意。并且,领养瑶瑶是早教中心校长帮忙联系的。“我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当初陈斌也主动写了协议。”

  对于“归还瑶瑶得六万元”的说法,郭某称,这个要让陈斌来说。最后,阮班芳提出看看瑶瑶,抱抱瑶瑶,被郭某及家里老人拒绝。

  得知这种情况,陈斌告诉笔者,哪怕真的因为拐卖儿童坐牢,他也要要回女儿……

  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

  1月9日下午,陈斌、阮班芳到山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随后,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相关负责人称,因此事中涉及两万元钱,将受理此案,调查是否属于拐卖儿童。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钦说,根据《收养法》,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否则送养行为无效。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另一方不知情,擅自将子女过继给他人,该行为亦无效。“如果双方不能就相互返还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

  笔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曾春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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