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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对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酿成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下发通告春节、元宵节期间主城区可燃放烟花爆竹
http://www.slrbs.com  2016-01-21 16:08:24  华商报

    华商报讯(记者 曾春)临近春节、元宵节,烟花爆竹的燃放,也会相对频繁集中。近日,华商报记者获悉,商洛市政府明文通告,主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1月19日,商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介绍,临近春节,关于烟花爆竹的燃放将执行市政府的通告,通告中明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在商洛市主城区,即:东龙山以西(含东龙山),构峪桥以东(含构峪桥),龟山以北(含龟山),金凤山以南(含金凤山)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婚丧嫁娶活动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在允许燃放期间,除大年三十至正月初六外,元宵节等其他法定节假日期间0时至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购烟花爆竹应到正规销售点

通告指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记者获悉,在商洛城区,长年有5个固定的烟花爆竹售卖点,春节前夕,将增加30多个临时售卖点,无论临时还是长期,都有安监部门颁发的证照。市民若要购买烟花爆竹,尽量到此类正规销售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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