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审议通过。《召回条例》具有强制性,汽车出现缺陷制造企业若不及时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强制性汽车召回的最大受益者是汽车消费者,同时也促使车企提高并稳定产品质量,但汽车召回是建立在缺陷产品汇总、分析的基础之上——换言之就是要了解到哪些产品出了问题,并分析出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问题,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召回。缺陷信息收集渠道是关键一环。
虽说汽车产品质量投诉方式涵盖了目前主要交流途径,但汽车缺陷信息汇总方式还有待完善。首先,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车的了解不多,有时会将质量问题混淆为使用问题;其次,部分消费者对投诉渠道了解不多,有投诉障碍;第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使问题化于无形,受到了掩盖;第四,个体投诉需要面对“强大”的厂家。上述多种因素掩盖或弱化了部分车型的质量问题,延迟或阻挡了缺陷车型召回,消费者只能自己为此埋单。
发现问题是召回的前提,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应建立各质量反馈渠道间的联动,特别是在不侵犯企业机密的前提下,将其数据汇总,提高信息覆盖率。同时,也应让消费者通过不同的途径获知某一款车型质量的投诉情况,这样既可以让消费者对号入座反映问题,也可以起到使用提醒作用,减少安全隐患。(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