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汽车三包政策推出面临的阻力大大减少。
除了车企之外,社会体系难以应对也是阻碍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一个因素。
崔东树告诉早报记者,“原来我们一直担心消费者会过度维权,这样车企和经销商都受不了,所以不敢迈开太大的步子。另外,消费者退换车,注册地和税收方面都会产生问题,比如退车了,原来缴纳的税怎么办,都没有能很好的解决。”
“明确责任”利于消费者
针对此前有人认为,三包规定将第一责任人放在了销售商身上。贾新光表示,“这是根据维权历史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此举能够避免相关责任方互相推诿,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情。”
贾新光告诉早报记者,现在新规的第一条是“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但是最初讨论是,根据《合同法》、《质量法》等法律规定。
“我当时就提出来,按照《合同法》,汽车销售者和消费者两者之间做买卖,是平等的关系,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平等的关系。且按照《合同法》,谁起诉谁就要举证,所以消费者就没法弄了。而按照美国的经验,消费者无法举证,你汽车销售企业得举证,撇除自己的责任。所以这一条后来就修改掉了。”贾新光说。
对于汽车三包规定中的三个责任者——生产者、消费者、修理者,贾新光认为,经销商直接向消费者负责,经销商和厂商签订协议,和修理者也签订协议,相关责任比较明确。
“处罚过弱”缘于权限有限
对于汽车三包规定中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过小的问题,贾新光认为,“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国家质检总局行政权限有限。”
“需要注意到是,这个三包政策只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属于部门法规。而此前的汽车召回条例因为涉及多个部门,是国务院发布的。所以层次并不一样。”贾新光告诉早报记者。
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对违规者的处罚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警告并罚款,二是“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三是“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不过,相关罚款金额最高是3万元。
贾新光认为,虽然3万元是比较少的,但是对国家质检总局来说,可以通过《质量法》来查处不合格产品,也可以通过诚信曝光等手段,来制约车企,还是有办法的。
“在汽车召回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原来过于软弱了,所以形象受损严重。而在汽车三包方面,应该会加强。”贾新光告诉早报记者。(东方早报)